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办理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及其建议和提案工作;负责起草本院重要文件等有关文稿;负责本院有关公文处理及印制等工作;负责本院简报、信息等工作;负责本院文秘、保密、档案、接待等工作;负责本院财务、经费、物资装备等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基本建设项目及办公用房、用品、交通、通讯、警械、计算机、服装等工作;负责本院诉讼费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管理本院干警住宿区、办公区的卫生、安全和其他应由办公室承办的工作事宜。

  二、政治处

  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主管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本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干警初任法官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法官审判职务任免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法官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衔评授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干警转正定级等行政职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法官和全体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惩等工作;负责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负责本院组织、人事、法官统计和工资福利等工作;管理本院离退休干部及承办与政工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研究室

  负责办理本院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起草本院综合性文件、报告等;负责对有关审判工作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请示;负责本院司法统计工作;负责本院总结审判经验和宏观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宣传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其他应由调研室承办的工作事宜。

  四、立案庭

  审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院提起的各类诉讼和依法登记立案;对本院立案的案件手续完备后,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业务庭承办审理;对公诉机关移送本院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登记后移交审判业务庭承办审理;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证据保全;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和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负责审查当事人对预交诉讼费用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手续;负责院机关有关审判业务庭的排期审理工作;负责本院书记员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审限流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院信访接待和处理非诉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办理本院“院长接待日”工作事务;指导本院派出人民法庭审查立案及审限流程管理工作;承办其他与立案庭有关的工作事宜。

  五、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各类一审刑事、经济犯罪的公诉案件;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刑事一审自诉案件;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各类一审刑事、经济犯罪案件;依法审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各类一审刑事、经济犯罪案件;负责指导本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工作;负责承办其他与刑事审判庭有关的工作事宜。

  六、少年案件审判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类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未成年人各类一审案件;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未成年人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依法审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未成年人各类一审案件;负责其他应由少年案件审判庭承办的工作事宜。

  七、民事审判一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一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产、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相邻关系、农村承包、个人合伙、买卖、借款、存单、证券、票借、信用证、保险及相关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法审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负责指导本院派出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工作;负责其他由民事审判第一庭承办的工作事宜。

  八、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一审企业承包、兼并纠纷等案件;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一审融资租赁、承揽、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等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一审案件;依法审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协助指导本院派出人民法庭的相关工作;负责其他应由民事审判第二庭承办的工作事宜。

  九、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一审各类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案件;依法审查处理行政赔偿告诉、申诉案件;依法审判本院管辖内的部分一审民事纠纷案件;负责其他应由行政审判庭承办的工作事宜。

  依法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和交办的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负责本院案件的检查工作。

  十、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判不服本院已经生效的各类裁判法律文书再审案件;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负责本院已审结的各类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承办院长交办的各类案件审查;负责其他应由审判监督庭承办的工作事宜。

  十一、执行局

  依法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中决定的执行标的;依法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中的执行标的;依法执行行政审判庭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的标的;对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裁决的事项进行裁决;依法实施诉讼保全的裁定;依法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依法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其他应由执行局承办的工作事宜。

  十二、法警大队

  负责本院机关安全警卫、法庭警卫、押解人犯等工作;协助上级法院执行的死刑执行工作;参与本院有关庭、局的案件执行工作;参与本院有关审判庭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负责其他与司法警察大队有关的工作任务。

  十三、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主要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事务。 

 

  十四、纪检监察室

  纪检组负责对本院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工作;负责本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廉政建设教育工作;负责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工作;负责本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本院的审计工作;负责本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工作;制定本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承办其他与纪检、监察有关的工作事项。

  十五、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民陪审员的缺额和届满选任工作;负责组织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年终考核工作,以及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人民法庭( 下设五个)

  下设板桥中心人民法庭、辛街中心人民法庭、蒲缥中心人民法庭、潞江中心人民法庭四个基层法庭及巡回法庭。人民法庭依法审判本庭管辖的一审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依法审判本庭管辖的一审轻微刑事自诉案件;负责对当事人向本法庭起诉的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负责按有关规定核算及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负责承办当事人对预交诉讼费用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报请主管院长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依法受理执行本庭生效法律文书;负责本庭审理的各类案件审限流程管理;负责本庭信访接待和处理非诉来信来访工作;指导本庭辖区内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办理其他与人民法庭职责有关的工作事项。

  十七、党总支(下设八个支部,含退休老干支部)

  负责本院的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