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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诉保山市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健康权纠纷案案例评析
作者:刘李鹏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15-08-01 15:17:07

 

  案情梗概:原告蒋某某现年2岁,就读于保山市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2014年4月16日,原告蒋某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把大便拉在了身上,幼儿园当值老师祁某某用水给孩子冲洗屁股,由于水温过高,在此过程中造成原告蒋某某严重烫伤,幼儿园在通知原告家长后,将孩子送往保山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医院诊断为会阴部、双侧大腿内侧3%浅Ⅱ度烫伤,共住院17日,医疗费2797.51元已由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支付。孩子烫伤后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恐惧到学校上学。原告父母找三被告多次要求赔偿未果,2014年7月1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1、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200元;2、承担原告烫伤后期治疗费;3、承担原告因烫伤可能会导致残疾的法律后果;4、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150000元;5、就孩子受伤一事在学校所有学生家长的面前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蒋某某现年2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被告保山市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对其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幼儿园老师在帮孩子清洁时,理应根据幼儿的生理特点和思维认知度规范操作,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幼儿受到人身伤害,然而被告保山市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并未规范相关操作行为,以至于幼儿园老师祁某某在给原告清洗屁股的过程中,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蒋某某会阴部、双侧大腿内侧被烫伤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被告保山市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对原告受伤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是在幼儿园内发生的,由于老师的过失致孩子受到伤害,对于年仅两岁的幼女,除伤害本身给其带来痛苦外,由于烫伤部位的特殊性,给其心理带来的阴影,其受到惊吓及事后一定时间内的恐惧亦可想而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有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被告保山市隆阳区沙坝鹿鸣幼儿园应当对原告进行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及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0元。

  案件评析:以上叙述的案例真实地发生在幼儿园,近几年以来,幼儿园里安全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人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相关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建立和完善。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和这样的现实,幼儿园再也不能忽视安全管理了,否则,一旦事故发生,不但会打乱良好的教学秩序,更严重的会给幼儿和幼儿园带来难以估量的后果与损失。

  幼儿园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幼儿园组织的外出活动(如郊游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不能及时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损害扩大,幼儿园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因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1、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该案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直接与幼儿园管理不善有关,安全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该幼儿园没有合理地建章立制,没有完善的管理人员,因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管理出现漏洞,造成严重后果。

  对策:《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园长的职责之一是领导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幼儿园教师、保育员的职责之一是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制度”。

  对于制度执行不力的,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教职工,应互相监督可根据定期的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对于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2、教职工玩忽职守、责任心差。

  该案件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就与教工缺乏责任心有关,说明教工玩忽职守的现象比比皆是,安全意识工作责任心亟待加强。

  对策:提高工作责任心,是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一方面,幼儿园应对教职工进行师德、幼儿生理、幼儿心理学等方面的培训学习,使教职工增强对幼儿和幼教事业的热爱,从而提高工作责任心,组织幼儿活动时做到人到、眼到、心到;另一方面,督促教师按科学合理的课表和作息时间表组织幼儿活动,并与检查考核相结合。如果事故的发生与教工的责任心差有关,幼儿园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幼儿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该案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与幼儿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有关,说明对幼儿进行切实有效的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生活经验,幼儿对周围环境中潜在的不安认识不足,判断能力差,又缺少自我保护技能。

  对策:幼儿期是身心成长的奠基期,是教给幼儿安全知识和技能的理想时期,若能在幼儿期建立正确的态度,养成良好的习惯,就会避免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家园合力,经常教育幼儿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提高警觉,增强安全意识,可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的学习渗透到教学和日常活动中,通过创设一些情境(如模拟、演习等),让幼儿在相应的情境中去感受和体验,从而学会保护自己的简单技能。

  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希望通过本文能对幼儿园安全工作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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