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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民间借贷是否存在
作者:宋红武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15-07-31 16:35:23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在昌宁县柯街镇认识成为朋友,2007年被告以开铺子做装潢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找各种理由不予还钱;2008年被告又以开酒吧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2009年被告又以开网吧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2010年,被告又以买大货车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11年10月31日,原被告双方对所有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20万元,被告并于当天写下欠条一张:“马应良欠何建娟20万元。”以上欠款绝大部分都是原告跟亲戚朋友借了后又借给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找各种理由回避,不予归还上述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

  被告马应良答辩称,被告根本未向原告借过款,因原、被告谈过恋爱,后因原告常年在外打工,被告与原告分手后与她人结婚生子,原告外出务工回来后逼迫被告写了这份欠条。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欠条1份。经质证被告认可该欠条是自己所写,但是在原告的逼迫下违心写的。自己没有向原告借过款。

  本案的焦点就是被告是否向原告借过钱。

  本案存在的疑点:一是原告于2007年至2010年四年间先后四次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分别为1万元、2万元、7万元和10万元,在前款未还的情况下又多次借款,而且据原告代理人陈述都是用现金支付不符合常理;二是欠条内容简单,除欠款20万元外,对借款用途、还款时间、是否支付利息等均未写明;三是被告据理否认该借款的存在,以欠条是原告在恋爱不成分手后逼迫下,为不影响现在的家庭违心所写;三是原告借钱给被告时只有19-22岁,原告是否有经济能力借钱给被告。

  带着这些疑问,巡回法庭的承办人员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根据双方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法庭依职权取证,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的经济收入、来源,原告陈述借款给被告的资金来源、被告陈述的合理性等方方面面进行推理分析认证。

  一是原告自己经济收入有限,常年在外打工,平均每月收入2500元到3000元左右,如按3000元计算,四年的总收入也只有144000元,全部出借都不够;二是原告称这些钱是向其父母和朋友借的,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核实其父母未借过钱给原告,而且,其家中建房,还有外债,根本无钱借给原告;三是原被告关系特殊,二人曾经恋爱,后因被告与他人结婚生子,结下宿怨;四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述其父亲在昌宁县机要局工作,经核实其父亲是地道的农民,其亲属也没有在昌宁县机要局工作的;五是对20万元欠款,原告与亲戚朋友借来后又出借给被告,且均为现金支付也不符合常理。六是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员作调解工作,原告表示给付2-3万元就行;七是说被告借钱购买大货车一事,确有此事,但被告是向银行贷款购买的。据此,法院认定此借款不存在,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宣告后原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该案后的启示: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很多,但我们的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审理该类案件很简单,原告有借条或欠条,被告虽然提出异议,部分或全部否认欠款的存在,但又提不出相关证据来推翻该借据,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就行了。这种就案办案的简单做法必然会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而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故,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只凭一纸借据简单下判,而是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排除各种因素后才能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一查借款的合法性。双方产生借款是否属正常的借贷关系,是否能排除高利贷、赌债、非法集资等非法债务关系?二查交付方式,是转账还是现金支付,转账的凭据,现金的来源等,当今社会将大量现金存放于家中的情况已基本不存在,如果有也只有极少数。如果将大量现金存放于家中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可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确认该事实不存在;三查借款能力,借款是否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这就需要查出借人的收入来源、借款人陈述的借款情况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支持,当事人的出借款已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而且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查当事人双方的关系,是亲戚、朋友,还是只是一般关系。查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判断借款的合理性、合法性都有一定的帮助;五查借款的用途,合法的借款用途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不会隐晦,对借款的目的的说法基本是一致的;如果系非法的、虚假的,双方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就会出分歧,在一些细节上各说不一,这对我们作公正裁判是有帮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中指出:“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我们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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