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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执行员及辅助执行员考核办法
作者: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09-07-06 10: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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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执行员及辅助执行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本院制定的《主办执行员及辅助执行员选任实施办法》,对主办执行员和辅助执行员进行公正、客观的考核,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执行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办执行员及辅助执行员工作考核实行倒计分的方法进行,总分100分。即用违反规定和完不成工作的数量按预先规定的扣分数量进行累计扣分。
    第三条  工作量化考核分数的统计一般在每年年底进行,作为每名主办执行员及辅助执行员当年的综合业绩,作为评优、受奖、记功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工作量化考核分数的统计主要由政治处、纪检监察室、调研室、审判监督庭和立案庭负责完成,需要由其他部门统计的临时安排。负责统计的部门建立与本部门监督完成工作相关的统计表格,统计时注明被扣分案件和案件主办执行员,并抄送被扣分主办执行员,同时交院政治处进行汇总,政治处在院进行年终总结前将统计结果交院党组进行审核处理。
第二章  主办执行员的考核
第五条  对主办执行员第一次考核定为半年,以后为每年全面考核一次,主要考核:
(一)思想品德。主要包括政治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敏锐性、原则性、纪律性、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二)执行工作实绩。主要包括个人独立承办执行案件结案率、所办理的案件中有无错案和超执行时限案件、驾驭执行的能力、执行效率及执行质量;
(三)执行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主要包括执行重大疑难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水平等情况;
(四)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主要包括工作事业心和责任心,钻研业务的情况;对工作勇于创新、尽职尽责、任劳任怨的情况及出勤等情况。
第六条  主办执行员的待遇主要有:
(一)优先安排学习、培训、进修;
(二)连续担任主办执行员三年以上的优先考虑晋职、晋级和提拔任用;
(三)享受主办执行员岗位津贴。
第三章  量化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以下方面由审监庭负责年终统计报院政治处汇总
1、案件送检率应达到全年承办结案数的50%,每少1个百分点扣 1 分;
2、送检案件,达不到85分的每件扣3分;
3、检查出案件不合格的,每件扣5分;
   第八条  以下方面由立案庭负责年终统计报院政治处汇总
    1、出现执行错案,每件扣10分;
    2、案件超执行时限,每发现1件超限执行案件扣5分;
确定案件错案的扣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以下方面由政治处负责年终统计汇总。
 l、考勤。迟到、早退1次扣0.5分,旷工l天扣2分。
     2、民意测评。每年不定期的对主办执行员进行民意测评,满意率超过百分之九十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第十条  以下方面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年终统计报院政治处汇总。
    当事人投诉,受到责任追究的(参照本院制定的《保山市正规365体育投注部门工作量化考核规定》),受追究1次扣5分。
    第十一条  以下方面由调研室负责年终统计汇总。
1、除本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必须讨论的案件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不得超过3%(不包括提起再审),超过的每个百分点扣0.5分。
    2、调研文章被本院、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刊物采用或者获奖的,每篇分别计1分、2分、3分和5分。同一个调研文章被不同级别刊物采用或者在不同级别获奖的,累计计分。合作者各参与人平均计分。
3、调研文章虽未被刊物采用或未获奖,但作为议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转化为司法决策的,每件计0.5至2分。
    第十二条  对主办执行员的年度考核,其中以下几项指标每年必须完成,完不成的按规定扣分,超额完成的按规定加分:
1、案件执行实际结案率不得低于60%,每超一个百分点加1分,达不到的每个百分点扣1分;
2、调研文章、选报案例不少于1篇,不完成扣1分,每超额完成1篇加1分;
3、每半年对辅助执行员提出书面考评报告1次,未提交扣1分。
    第十三条  主办执行员执行案件,应当保证执行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裁判公正,制作的裁判文书规范、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透彻、适用法律准确。执行案件质量的考核,依照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相关规定进行,由审监庭按照主办执行员人数建立个人质量档案,每季度报法院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次。
第十四条  主办执行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去其职务:
(一)任职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个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未达标的;
(三)在执行工作中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五)在双向选择中无人愿与之组合,经全面考虑确认其个人素质和能力欠缺的;
(六)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主办执行员职务的;
(七)本人提出辞去主办执行员职务并被批准的;
(八)调离执行工作岗位的;
(九)其他不宜担任主办执行员事由的。
  免去主办执行员资格由院政治处提请院主办执行员选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第十五条  取得主办执行员资格的执行员,在一年中办理的案件有二件被确定为错案的,应当取消主办执行员资格。
    第十六条 取得主办执行员或辅助执行员资格的执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主办执行员或辅助执行员资格,扣发全年主办执行员或辅助执行员工作津贴,并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1、故意泄露工作秘密;
    2、隐藏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3、拖延办案,执行作风差,群众反映大的;
    4、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
    5、收受或者占用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财物;
    6、违法执行;
    7、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取消主办执行员资格由院政治处提请院主办执行员选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第十七条 因违法违纪被撤销主办执行员资格者,在二届六年内不得被重新选任。考核不合格被免去主办执行员资格者,二年内不得重新任命为主办执行员。
第四章  辅助执行员的考核
 第十八条  每年考核一次,对辅助执行员的考核主要由主办执行员进行。
主办执行员对辅助执行员的考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工作主动性、协调性。主要是与相关庭室和各方面人员的沟通与配合情况;
     2、完成执行工作任务情况。能否在主办执行员指导下完成好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包括案件装订、送检、归档等;
     3 、完成其他工作情况。完成调研文章1篇,完不成扣1分;
     4 、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每出现1次扣1分,造成影响的扣2-5分。
第十九条  辅助执行员在任期内享受辅助执行员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辅助执行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去其职务:
(一)任职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个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未达标的;
(三)在执行工作中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五)未完成主办执行员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六)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辅助执行员职务的;
(七)调离执行工作岗位的;
(八)其他不宜担任辅助执行员事由的。
免去辅助执行员资格由主办执行员提请执行局长决定并报政治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主办执行员、辅助执行员在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由院党组根据其性质、后果、影响等进行扣分,其分值不受上述单项扣分值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主办执行员选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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