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信息
关于转发 《 关于对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的
作者: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08-06-10 08:52:41

本院各部门:
    为了适应新形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审批工作,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为云南省向公安部和国务院争取三大优惠政策奠定基础,现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公安厅、安全厅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 《 关于对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的若干规定 》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并于 4 月 15 日前报院调研室。今后如有需报备的人员请及时给予填报。
附件:
        1 .关于印发 《 关于对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的若干规定 》 的通知 (公外[ 20031301 号)
        2 . 《 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
            《 撤销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通报备案期限延长通知书 》
            《 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通报备案期限延长通知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文件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国家安全厅

公外 〔 2003 〕 301 号


关于印发 《 关于对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的若千规定 》 的通知

各地家安、州、币甲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全局: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审批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在总结已往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 《 关于对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的若千规定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和汇报。

关于对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审批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出人境秩序,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第八条等有关规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足。
      一、通报备案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务院主管机关是通报备案机关(以下简称报备机关),依法履行将法定不准出境人员信息资料向当事人尸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报备机关)通报备案的义务。
          若因有关案件保密工作的需要,可以通过省级报备机关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二、通报备案的范围及分工
     (一)人民法院负责通报备案的范围是:
          1 、本院认为不能离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2 、被本院判处刑罚,且主刑监外执行及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
          3 、被本院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尚在考验欺限内的罪犯 。
     (二)人民检察院通报备案的范围是:
          本院认足的犯罪嫌疑人。
     (三)公安机关通报备案的范围是:
          1 、省公安厅各业务部门和各地、州、下、县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 、在看干所留所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
     (四)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备案的范围是:
          1 、本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 、在国家安全机关看守所服刑期间脱逃罪犯。
     (五)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备案的范围是:
          1 、本机关决定的保外就医或者其他监外执行的罪犯;
          2 、监狱内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
          3 、本机关决定的所外执行或者所外就医的劳动教养人员;
          4 、在劳动教养期间脱逃的人员。
     (六)国务院主管机关通报备案的范围是:
          本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需要限制出境的人员,应按照上述范围及分工报请相应报备机关报备。是否报备,由报备机关决定。
          外省(市、自治区)报备机关需在我省对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应当通过我省对口的报备机关办理通报备案手续。
      三、通报备案的程序
     (一)报备机关应当填写<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 ,加盖不机关公章后报送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尸籍所在地受理报备机关。
      出于对有关案件保密工作的需要,报备的不准出境情形不宜告知报备对象的,报备机关在报各时必须同时拟就答复报备对象的理由。
     (二)需延长不准出境人员的备案欺限的,报备机关应当在原报备欺限居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报备延斯手续,问原受理报各机关填报 《 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期限延长通知书 》 ,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即自动解除报备。
     (三) 报备机关对已不具备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通报各案人员,应及时填写 《 撤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 ,向受理报备机关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四)遇紧急情况,报备机关可先以传真方式通报备案,然后在 48 小时内补送 《 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 。
     (五)受理报备机关发现通报备案人员在通报备案前已经申领出国(境)证件的,应及时通知报备机关。
      四、通报备案的期限
     (一)主刑监外执行及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以尚未执行的刑期为通报备案欺限,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通报备案。
     (二)劳动教养人员被批准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以尚禾执行的劳动教养期限为通报备案欺限,由作出该决定的机关通报备案。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未满期限为通报备案期限,由决定机关通报备案。
     (四)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报备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除以上情形外的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一年不满二年的,须由地、州、市以上报各机关通报备案;需要超过两年的,须由省级以上报备机关通报备案。
      五、通报备案的责任
     (一)报各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需要通报各案的具体的法定不准出境人员,不得随意扩大通报备案范围,不得无限期延长报备时间。
     (二)报备机关应及时将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人员清况及时通报给受理报备机关。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通报备案手续或延期手续,造成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甲领了出国(境)证件的,由报备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受理报备机关未及时办理交控手续或者未按规足程序审核,造成通报备案人员申领了出国 〔 境)证件的,由受理报备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处置措施受理报各机关应根据通报备案的不同情况,在通报备案的限制出境期限内,对通报备案对象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一)不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申领出国(境)证、照的申请;
     (二)对通报备案对象已持有的有效出国(境)证、照,依法予以收缴、吊销;不能收缴、吊销的,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宣布作废。
      报备机关因办案需要,暂不收激、吊销或者宣布作废,但需临时控制出境的,由报备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边防检查机关办理阻止出境手续。
      七、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并通报有关的机关。
       八、太规定自二 00 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略
《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期限延长通知书》略
《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略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