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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潞江法庭裁判文书出现错误的处理决定
作者: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2008-06-10 08:45:52

 原告那赵伟与被告王荣华离婚纠纷一案,由本院璐江中心人民法庭审理,于同年 5 月 12 日作出(2007)隆民初字第 444 号判决,判决准许离婚。在判决子女抚养问题上,判决理由中叙述为“因那翰予一直随被告生活,应由被告抚养。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女儿抚养费的问题上,本院应考虑原告的实际支付能力来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而判决主文却叙述为: " 1 、准许原告那赵伟与被告王荣华离婚; 2 、婚生女那翰予由原告抚养(从 2007 年起计算被告于每年的 12 月 31 日前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 2400 元,直到婚生女那翰予年满 18 周岁为止)。”
        该判决出现的错误和问题:一、判决理由上讲的是婚生女那翰予应由被告抚养,而判决主文却判给原告抚养;二、抚养费判决,由被告给付被告;三、应判决“准予”离婚,而不应判决“准许”离婚;四、判决主文对当事人应完整地叙述为“原告 XXX "、被告 XXX " ,而不应简写为“原告”、“被告”。
        同年 9 月 10 日,潞江中心人民法庭作出隆民初字第( 2007 ) 444—1 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错误和问题进行了纠正。
        潞江中心人民法庭在审理原告那赵伟与被告王荣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出现错误的问题和原因,客观上是由于书写、签发上的疏忽和校对上的不认真,主观上却是对案件质量重视不够,缺乏严肃、认真的工作责任心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没有将裁判文书上升到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上来认识。该过错行为虽经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损害了本院公正执法的形象。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目标,教育和警示干警,经本院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讨论,认定潞江中心人民法庭在判决书中出现错误的行为属执法过错。经院党组决定,依照本院 《 关于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十一条第(十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潞江法庭作如下处理:
        一、扣发案件承办人员、庭长工资各 50 元。
        二、对璐江法庭通报批评一次,并纳入年度考核。
        望全院各部门干警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工作责任心,充分认识裁判文书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在裁判文书的撰写、签发、校对等工作过程中,牢固树立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案件质量,杜绝类似错误的发生。
        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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